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瓊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瓊敏於9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2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1,030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42,87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95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2,877元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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