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雯雯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4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訴字第50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雯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共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張雯雯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發票為出口商於從事進出口貿易時所製作,用以表
彰私人間買賣關係存在所用,並為貨物種類、價值細目之證明文書,其本身不具交易流通之有價性,於國際貿易上,並附隨於裝箱單,與提單同為運送契約文件之一,與提單本身具有轉讓流通之有價性者有別,是商業發票於法律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條所規範之私文書。
(二)按「關稅」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關稅法
第2條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而言,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在內,稅捐稽徵法第2條亦定有明文。從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以外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為拓展貿易,…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4.25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分別為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而揆諸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設立推廣貿易基金之目的係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之用,申言之,所謂「推廣貿易服務費」,係海關依據貿易法第21條規定代為收取之推廣貿易基金,非關稅或其他海關代徵之稅捐,是推廣貿易服務費既非稅捐,亦無稅捐稽徵法之適用。查本件被告使飛貓公司所逃漏之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自非稅捐稽徵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即不涉及逃漏稅捐罪,就此部分即應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偽造商業發票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職員,持不實之發票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行使,使飛貓公司因而取得短納稅費等之不法利益,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先後14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為飛貓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圖減少應繳稅款、節省營運成本而為本件犯行,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進口貨物申報審理管理與稅費稽徵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迄今未提出已完成補稅及繳納罰鍰相關資料,且甫因犯與本案相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逃漏稅捐之金額,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已婚、尚有未成年子女2名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6號卷109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至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本案數犯行罪質相同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經查,本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業發票,使飛貓公
司獲取短繳共計新臺幣(下同)148萬3,912元(2萬4,864+5萬4,697+5萬0,191+5萬4,749+8萬5,061+7萬3,841+11萬5,008+14萬8,254+19萬7,145+11萬3,480+10萬5,993+13萬3,635+15萬9,623+16萬7,371=148萬3,912元),雖均為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然依關稅法第65條規定,短徵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並按日加計利息及滯納金,且依同法第95條規定,依關稅法應補繳之關稅,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是以主管機關本於相關法律上之規定,對於被告既得予以追徵,倘本件再對其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其遭受雙重執行,此與刑事案件之一般被害人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其損害之情形有別,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衡酌程序耗費、訴訟經濟與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之結果,仍能達到剝奪被告不應保有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故認此部分有過苛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因本件犯行所無償獲得之不法利益,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維衡平,併此敘明。
(二)至被告所偽造之報關發票,雖為被告用以犯本案之物,然
已提出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申報進口而交付,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其上由被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商業發票下方偽造ANKO、CENTER等公司承辦人簽名之英文署名共16枚(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29號卷【下稱他卷】卷一第71頁、第225頁、第317頁、第391頁、第501頁,他卷卷二第91頁、第99頁、第193頁、第
203頁、第361頁、第553頁,他卷卷三第91頁、第181頁、第291頁、第501頁、第691頁),既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
┌──┬───────┬────────┬──────────┬────────────────┬────────────────┬────────────────┬─────┐│項次│進口日期│報關日期│報單號碼│應徵稅費│原申報稅費│漏稅額│漏稅額總計│││││├─────┬─────┬────┼─────┬─────┬────┼─────┬─────┬────┤││││││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服務費│││服務費││├──┼───────┼────────┼──────────┼─────┼─────┼────┼─────┼─────┼────┼─────┼─────┼────┼─────┤│1│106年1月1日│106年1月3日│AW/06/298/G1070│2萬1253元│1萬1753元│0元│5245元│2897元│0元│1萬6008元│8856元│0元│2萬4864元│├──┼───────┼────────┼──────────┼─────┼─────┼────┼─────┼─────┼────┼─────┼─────┼────┼─────┤│2│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AW/06/298/G4228│4萬985元│2萬2738元│165元│5909元│3282元│0元│3萬5076元│1萬9456元│165元│5萬4697元│├──┼───────┼────────┼──────────┼─────┼─────┼────┼─────┼─────┼────┼─────┼─────┼────┼─────┤│3│106年5月5日│106年5月10日│AW/BE/06/372/R0107│3萬6909元│2萬423元│148元│4689元│2600元│0元│3萬2220元│1萬7823元│148元│5萬191元│├──┼───────┼────────┼──────────┼─────┼─────┼────┼─────┼─────┼────┼─────┼─────┼────┼─────┤│4│106年6月17日│106年6月20日│AW/BE/06/372/H0502│4萬15元│2萬2174元│161元│4889元│2712元│0元│3萬5126元│1萬9462元│161元│5萬4749元│├──┼───────┼────────┼──────────┼─────┼─────┼────┼─────┼─────┼────┼─────┼─────┼────┼─────┤│5│106年8月4日│106年8月8日│AW/BE/06/372/H0741│6萬1733元│3萬5053元│255元│7610元│4370元│0元│5萬4123元│3萬683元│255元│8萬5061元│├──┼───────┼────────┼──────────┼─────┼─────┼────┼─────┼─────┼────┼─────┼─────┼────┼─────┤│6│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12日│AW/BE/06/372/H1063│5萬7273元│3萬1634元│230元│9851元│5445元│0元│4萬7422元│2萬6189元│230元│7萬3841元│├──┼───────┼────────┼──────────┼─────┼─────┼────┼─────┼─────┼────┼─────┼─────┼────┼─────┤│7│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4日│AW/BE/06/372/H1220│8萬3136元│4萬5725元│332元│9152元│5033元│0元│7萬3984元│4萬692元│332元│11萬5008元│├──┼───────┼────────┼──────────┼─────┼─────┼────┼─────┼─────┼────┼─────┼─────┼────┼─────┤│8│106年12月16日│106年12月18日│AW/06/372/R0588│10萬6390元│5萬8652元│426元│1萬1100元│6114元│0元│9萬5290元│5萬2538元│426元│14萬8254元│├──┼───────┼────────┼──────────┼─────┼─────┼────┼─────┼─────┼────┼─────┼─────┼────┼─────┤│9│107年1月5日│107年1月8日│AW/BE/07/372/R0218│14萬1115元│7萬7613元│564元│1萬4289元│7858元│0元│12萬6826元│6萬9755元│564元│19萬7145元│├──┼───────┼────────┼──────────┼─────┼─────┼────┼─────┼─────┼────┼─────┼─────┼────┼─────┤│10│107年2月2日│107年2月6日│AW/BE/07/298/G2057│7萬8750元│4萬3829元│319元│6043元│3375元│0元│7萬2707元│4萬454元│319元│11萬3480元│├──┼───────┼────────┼──────────┼─────┼─────┼────┼─────┼─────┼────┼─────┼─────┼────┼─────┤│11│107年3月2日│107年3月5日│AW/BE/07/372/H0265│7萬7982元│4萬2890元│311元│9800元│5390元│0元│6萬8182元│3萬7500元│311元│105993元│├──┼───────┼────────┼──────────┼─────┼─────┼────┼─────┼─────┼────┼─────┼─────┼────┼─────┤│12│107年4月29日│107年4月30日│AW/07/372/H0579│10萬316元│5萬5173元│401元│1萬4358元│7897元│0元│8萬5958元│4萬7276元│401元│133635元│├──┼───────┼────────┼──────────┼─────┼─────┼────┼─────┼─────┼────┼─────┼─────┼────┼─────┤│13│107年6月1日│107年6月5日│AW/07/372/H0784│12萬1053元│6萬6579元│484元│1萬8383元│1萬110元│0元│10萬2670元│5萬6469元│484元│159623元│├──┼───────┼────────┼──────────┼─────┼─────┼────┼─────┼─────┼────┼─────┼─────┼────┼─────┤│14│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AW/BE/07/372/R0223│12萬3802元│6萬8091元│495元│1萬6140元│8877元│0元│10萬7662元│5萬9214元│495元│167371元│└──┴───────┴────────┴──────────┴─────┴─────┴────┴─────┴─────┴────┴─────┴─────┴────┴─────┘附表二:
┌──┬─────┬───────┬─────┬────┐│編號│偽造之發票│偽造署押之位置│偽造署押│數量│││││││├──┼─────┼───────┼─────┼────┤│1│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一第45頁所│卷卷一第71頁所│一第71頁所││││示│示│示││├──┼─────┼───────┼─────┼────┤│2│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一第225頁│卷卷一第225頁│一第225頁││││所示│所示│所示││├──┼─────┼───────┼─────┼────┤│3│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一第279頁│卷卷一第317頁│一第317頁││││所示│所示│所示││├──┼─────┼───────┼─────┼────┤│4│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一第367頁│卷卷一第391頁│一第391頁││││所示│所示│所示││├──┼─────┼───────┼─────┼────┤│5│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一第449頁│卷卷一第501頁│一第501頁││││所示│所示│所示││├──┼─────┼───────┼─────┼────┤│6│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2枚│││二第51頁、│卷卷二第91頁、│二第91頁、││││第93頁所示│第99頁所示│第99頁所示││├──┼─────┼───────┼─────┼────┤│7│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2枚│││二第155頁│卷卷二第193頁│二第193頁││││、第195頁│、第203頁所示│、第203頁││││所示││所示││├──┼─────┼───────┼─────┼────┤│8│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二第287頁│卷卷二第361頁│二第361頁││││所示│所示│所示││├──┼─────┼───────┼─────┼────┤│9│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二第469頁│卷卷二第553頁│二第553頁││││所示│所示│所示││├──┼─────┼───────┼─────┼────┤│10│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三第51頁所│卷卷三第91頁所│三第91頁所││││示│示│示││├──┼─────┼───────┼─────┼────┤│11│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三第139頁│卷卷三第181頁│三第181頁││││所示│所示│所示││├──┼─────┼───────┼─────┼────┤│12│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三第241頁│卷卷三第291頁│三第291頁││││所示│所示│所示││││││││├──┼─────┼───────┼─────┼────┤│13│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三第417頁│卷卷三第501頁│三第501頁││││所示│所示│所示││││││││├──┼─────┼───────┼─────┼────┤│14│如他字卷卷│發票末端如他字│如他字卷卷│簽名1枚│││三第599頁│卷卷三第691頁│三第691頁││││所示│所示│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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