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鄭喬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喬蓁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3,930元,約定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25日止累計134,049元未給付,其中131,252元為本金;2,00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鄭喬蓁於112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9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78,190元未給付,其中171,756元為本金;5,721元為利息;7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鄭喬蓁於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6月25日止累計399,364元未給付,其中392,576元為本金;5,99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5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31252元鄭喬蓁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1%計算之利息002171756元鄭喬蓁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003392576元鄭喬蓁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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