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羅萬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春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債權証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
四、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或催收之証明文件。
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