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
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零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