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4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5樓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務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於97年9月16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予以認可。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