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黃俊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博前因車禍受傷而受有右小腿骨折之傷害,經住院開刀治療後仍未痊癒,現傷勢惡化成骨髓炎,傷口腫脹變形,不良於行,收押後亦經臺北看守所戒護就醫,經亞東紀念醫院診斷結果為「右脛骨與腓骨閉鎖性骨折術後伴癒合不良」,需住院開刀治療,否則有惡化之可能而有顯難痊癒之事實。又被告現有甫滿4月之非婚生子女待被告扶養照顧,請准予被告保外就醫,被告絕無逃亡念頭,亦不會延滯訴訟進行云云。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黃俊博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當庭諭知自民國102年4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2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案件之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等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犯罪事證明確,係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102年5月7日、同年5月26日經戒送亞東紀念醫院
,診斷結果分別為:「右脛骨與腓骨閉鎖性骨折術後伴癒合不良」、「右脛骨骨折術後,慢性骨髓炎。」,後者醫囑為:「病患於102年5月26日來院急診就診並行切開引流手術,建議住院拔除內固定物及清創手術治療。」,以上有該院診斷證明書2紙附卷可按。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目前病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於102年6月3日覆稱:之後就醫進度由醫院安排,視被告意願進行治療,目前醫院尚未安排被告住院;另於同年6月6日覆以:之前戒送就醫時,醫生並未開立回診條,是否住院視被告意願,若被告提出申請,才會戒送就醫;又於同年6月26日表示:被告於該日預排門診,戒護外醫,目前尚未到被告申請手術,以上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3紙在卷可佐。是被告不僅可持續於看守所內追蹤治療,亦可提出申請,由看守所將其戒送就醫以進行手術,應足以治療被告目前之病況,本件尚難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因認聲請人聲請被告停止羈押,保外就醫,尚嫌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