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哲聰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哲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哲聰前經本院訊問後,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併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107年7月17日起羈押。
二、本院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7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前開罪名,業據原審認定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經本院於107年9月27日駁回上訴,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甚為明確。而被告販毒時使用難以追查之通信軟體,推由共犯出面聯繫交易,自己隱身幕後,非主動到案,前有數起故意犯罪之前案,本案所涉罪名非輕,復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被告逃亡之可能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等,認為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