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戊○○、丙○○、乙○
○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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