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二0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九行「九月十六日」更正為「十月十六
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