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于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6,71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75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