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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