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福泉 、 王金川 、 蔡培琦 、 劉淑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28日113年度新簡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