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正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正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正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5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
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