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 李讚生
李源泉 李源欽
李浩玄
李聰敏 李正義 李萬來 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沛鈴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3元【即本件標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臺北市○○區○○段000地號等9筆土地,於起訴時111年1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土地面積(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分之1=347萬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12、116-1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