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之9號
被   告 丙○○
           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一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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