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6號聲請人 鄭瑤 質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游斯然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游進聲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