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上訴人 覃敏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68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659號、107年度偵字第18833、199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第一審及原審均為有罪之判決。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竟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鄧振球法官黃斯偉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