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依無擔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⒉受扶養人配偶乙○○、母親 許碖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許碖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受扶養人母親許碖之戶籍謄本。
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交通、水電費、勞保費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小段1069地號土地及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4樓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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