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純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複印清晰之專案補償款約款。(原聲請狀所附均模糊不清)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