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保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等案,被告均已坦承,誠心悔悟,因聲請人幼年喪父,兄長於2年前自殺身亡,於收押前,均由聲請人獨力照顧家中年邁積憂成疾之母親及重度殘障之二哥,母親現仍入院治療,無人照料,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98年3月至5月間即作案達16次之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復經證人 沈慧君 、 林淑惠 、 邱鵬南 、 胡澤明 、范瓊妃、 許詩怡 、 曾明斐 、 黃美華 、 黃淑菁 、 蔡燕真 、 謝榮惠 、 蘇鍾妹 、 王嬿婷 、 連文章 、 陳桂玲 、 王萬富 、 馬翠玲 等證述在卷,並有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動申請書、簽帳單及贓物領據等在卷可稽,足見其罪嫌疑重大,且其於98年3月至5月間之短期內即為竊盜犯行達16次之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被告既有如上之羈押原因,且該原因並未消滅,故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綜上,本院認被告甲○○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家庭狀況縱令屬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必須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經衡酌本案情形,被告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