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8號原告 吳俊豐 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000元(計算式:薪資52,000元+勞保費差額140,000元+自行繳納勞保損失77,000元+特休未休折算薪資100,000元=36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請求薪資及特休未休折算薪資152,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63元(計算式:3,970元-1,107元=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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