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債務人 李佩喬 即 李珮喬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薪資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7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77元,總清償金額60萬2,592元,清償成數為9.0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本院消債更卷第262頁)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解約金總額為2萬6,384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96期每期增加清償258元,合計2萬4,768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46萬3,362元,扣除必要支出86萬3,324元後,餘額為60萬3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台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4萬812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扶養費2萬406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406元,與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2倍相當。而債務人母親年逾66歲,因罹患大腸癌,於10
6年接受手術後身體狀況不穩,遂於108年後搬遷北上與債務人同住,未繼續工作,有債務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第15頁)、勞保投保資料(見消債更卷第162頁)、病歷資料(見消債更卷第159頁至第255頁)等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每月個人及受扶養人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亞太聯合實業公司任職,加計年終獎金後每月收入平均約4萬7,
5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6,688元,已將其中逾
9成之6,019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九成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8年96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6,277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6,660,431元。││4.總清償金額:602,592元。││5.總清償比例:9.0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0,203│46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7,988│1,280│├──┼──────────────┼──────┼──────┤│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919│154│├──┼──────────────┼──────┼──────┤│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1,942│379│├──┼──────────────┼──────┼──────┤│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3,480│446│├──┼──────────────┼──────┼──────┤│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8,148│714│├──┼──────────────┼──────┼──────┤│7│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51,308│614│││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9,839│688│├──┼──────────────┼──────┼──────┤│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7,666│394│├──┼──────────────┼──────┼──────┤│10│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28,215│121│├──┼──────────────┼──────┼──────┤│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1,808│463│├──┼──────────────┼──────┼──────┤│12│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7,227│553│├──┼──────────────┼──────┼──────┤│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88│9│├──┼──────────────┼──────┼──────┤││合計│6,660,431│6,277│└──┴──────────────┴──────┴──────┘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