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珩禎 律師被告 林建廷 被告 吳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的聲請都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是原告在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號刑事訴訟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09年6月30日依照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照前述第3項規定,就應該繳納訴訟費用。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而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應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本院已經在109年8月25日裁定,限原告在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經10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以證明。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則原告起訴就不合法,應該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