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二0六號、第一二0七號、第一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景鴻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一00年十月二十九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本案偵查中因逃逸,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發佈通緝,於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始為警緝獲;於本案起訴後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經本院於一00年四月十九日發佈通緝,於一00年十月二十九日始為警緝獲,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南檢瑞偵實緝字第一二九九號通緝書及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南檢治偵行銷字第八五四號撤銷通緝書、本院一00年四月十九日南院龍刑藏緝字第一一四號通緝書及本院一00年十一月一日南院勤刑藏銷字第三二五號撤銷通緝書各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本案雖已於一0一年一月九日辯論終結,然全案尚未判決,是仍有保全被告之必要,故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如未予執行羈押,恐其遲不到案接受審理、執行,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及將來保全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與本事件之重要性及保全被告等目的相當,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執行之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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