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張李珮竹
10號被告 詹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2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重測前為卓蘭段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元被告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231.40平方公尺(依原告聲明70坪≒231.40平方公尺)=69,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