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臺灣 臺東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凱中

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已解除委任)

湯文章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凱中犯如附表七「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事 實

一、侯凱中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前某時加入「 小邱 」、「 小宣 」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後,透過 黃冠綺謝靖凰許宏銘 分別招募 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 (下合稱黃冠綺等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於110年12月間某時,在臺東縣○○市○○路0段00號之夏威夷渡假酒店召開說明會及成立「academi-東部」、「日出」等Telegram群組指示黃冠綺等人提供存摺封面、身分證件,且於提款完成後,發放報酬與黃冠綺等人,以此方式分別參與以下詐欺犯行:

(一)侯凱中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5、10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5、10所示之人施以詐術,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5、10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六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小邱」、「小宣」等人,使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侯凱中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謝靖凰、「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1、12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六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小邱」、「小宣」等人,使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侯凱中與黃冠綺、楊宥晟、「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所示銀行帳戶內,惟黃冠綺、楊宥晟於110年12月28日15時許前往土地銀行台東分行提領,因上開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致黃冠綺、楊宥晟未提領成功,而未遂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四)侯凱中與謝靖凰、郭家佑、羅震東、「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六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六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小邱」、「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六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五)侯凱中與謝靖凰、羅震東、「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三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六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六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小邱」、「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 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陳欣媛 如附表六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六)侯凱中與黃冠綺、「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建昌提供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 江明憲 、黃柏豪如附表六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七)侯凱中與許宏銘、「小邱」、「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黃琬晴提供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許宏銘,並依許宏銘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五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五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五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五所示金額至黃琬晴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 高亦潔 如附表六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就被告侯凱中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傳聞例外之規定可資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共同被告謝靖凰、許宏銘、黃冠綺、羅震東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於審理中已傳喚渠等到庭具結作證,給予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再依法提示上開證人之偵訊筆錄,由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表示意見、辯論,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是依前述法律明文,共同被告謝靖凰、許宏銘、黃冠綺、羅震東於偵訊結證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爭執,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僅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七)所示所示洗錢犯行,然否認有何操縱或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小邱」說澳門賭博的錢要匯入臺灣,因此請我幫忙提款,但我對所提領款項係詐欺款項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於本案中僅有召開說明會、加入群組及發放報酬,並無操縱本案詐騙集團,另被告因相信「小邱」說法,才會幫忙提款,應該只有洗錢行為,而無詐欺行為等語。

(二)經查:  

 1.被告於110年12月前某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之成年人聯繫,並約定按提款金額百分之1作為其報酬,再透過共同被告謝靖凰、黃冠綺、許宏銘分別招募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於110年12月間某時,在臺東縣○○市○○路0段00號之夏威夷渡假酒店召開說明會,並成立「academi-東部」、「日出」等Telegram群組後,被告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一同加入上開群組。

 2.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分別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共同被告黃冠綺、謝靖凰、許宏銘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分別依共同被告黃冠綺、謝靖凰指示前往附表六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交付予共同被告謝靖凰、「小邱」、「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及共同被告郭家佑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3.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卷第389至第391頁),並有附表九所示證據(不含無證據能力之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未經具結之陳述)可佐,認定為真實,故被告自白洗錢罪部分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就被告有無前開操縱或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於本案中所為已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主觀上亦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①被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一部,並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就上開犯行成立共同正犯。

 ⓵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詐欺集團以網路行騙之犯罪模式,自蒐集人頭帳戶、在網路上尋找被害人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

 ⓶被告除透過共同被告謝靖凰、黃冠綺、許宏銘分別招募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於110年12月間某時在臺東夏威夷酒店召開說明會,並成立「academi-東部」、「日出」等Telegram群組等情外,另共同被告郭家佑、羅震東、楊宥晟完成取款後,被告有發放報酬與共同被告謝靖凰、黃冠綺、許宏銘等情,此據被告侯凱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小邱」要一個禮拜才跟我結帳,所以我有代墊報酬給共同被告謝靖凰、許宏銘等語明確(本院卷1-2第30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沒有跟我講明確的報酬,但被告有說會補貼車馬費,我前後從被告那邊領到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酬勞等語(偵卷1-4第207頁、第209頁,偵卷1-8第15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冠綺於偵訊、本院審理證稱:我有跟被告拿到報酬等語(偵卷1-3第323至325頁,本院卷1-5第203至205頁、第22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宏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己部分就是一趟1萬元,是我跟被告約好的等語(本院卷1-5第240頁)之情節大致相符。

 ⓷再者,就被告於前揭說明會及群組參與情形,依證人黃冠綺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在夏威夷酒店說明會中,被告與共同被告許宏銘會主講在銀行碰到的狀況,並提到車手要符合的資格,並要求我們將招募到車手的存摺封面、證件傳到「東部」群組給被告, 邱董 審核,被告在「東部」、「日出」群組中的暱稱是「1155」,被告除指示我外,也會在「東部」群組指示給共同被告謝靖凰、許宏銘,另偵查報告書第6頁截圖係記載內容,因為車手去領錢行程約3、4天,所以被告會在群組內稱作「3天4夜旅遊」,另「271.9」是指共同被告楊宥晟在110年12月24日提領金額,「13595」則是我抽成的部分,被告也會在群組內說將車手的銀行簿子及身分證拍照上傳等語(偵卷1-3第319至323頁、第329頁、本院卷1-5第196至197頁);證人許宏銘於本院審則理證稱:我看到的群組被告都有加入,記得被告的暱稱有「55」數字,但我不記得被告暱稱全部,只有記到「55」等語(本院卷1-5第264至265頁);證人謝靖凰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有時候會在群組內問我在哪裡,還有確認共同被告羅震東、郭家佑領錢進度等語(偵卷1-4第207頁);另上開群組對話截圖亦載有暱稱「AcademiRM-1155」發布「各位記得一件事要參加旅遊的朋友,要先將身分證正反面跟銀行本子先傳上來,才能報名三天四夜的旅遊」、「還有郵局不能辦理旅遊憑證」、「 小楊 今日271.9」、「你那邊13595」等文字訊息(偵卷1-3第97頁、第102頁),核與上開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除了在說明會中有講述擔任車手資格,要求車手上傳存摺封面、身分證至群組外,亦以暱稱「AcademiRM-1155」身分在群組內指示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

 ⓸從而,被告於本案中確有透過共同被告謝靖凰、黃冠綺、許宏銘分別招募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以召開說明會、在群組內發訊息等方式,指示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提供存摺封面、身分證件,於提款完成後發放報酬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之行為,乃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取得附表一至五之告訴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行為,而被告以此方式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事先謀議,並負擔一部分犯罪行為,終達成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目的,縱被告未全程參與、分擔,依上揭說明,其自應就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同負全責,為共同正犯。

 ②被告主觀上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⓵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之必要。

 ⓶被告受不具信賴關係「小邱」、「小宣」委託後(理由詳後述),透過共同被告黃冠綺、謝靖凰、許宏銘招募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郭家佑、林建昌、黃琬晴提供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依指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提款,被告並於完成提款後發放報酬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若非為掩飾不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真實身分,當無大費 周章 刻意僱請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為此行為之必要,審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7第98至99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小邱」、「小宣」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另被告因共同被告許宏銘反應提款過程有點奇怪後,於110年12月22日前往「小邱」家中,並向「小邱」表示覺得是在做詐騙,要解除合作等情,業據共同被告許宏銘於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偵卷1-4第357頁,本院卷1-5第230頁),被告於此情況,理應對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所提領、轉匯者係詐欺款項應有所預見。

 ⓷又依附表一至五之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 遂依 指示於附表一至五所示時間,匯款至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六所時間、地點,由共同被告郭家佑、羅震東、楊宥晟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共同被告謝靖凰、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及共同被告郭家佑將如附表二至五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再轉匯至如附表六所示同案被告陳欣媛、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王博寬、李柏樺、高亦潔及共同被告羅震東之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以前揭行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2)至於被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①被告固辯稱:本案係遭「小邱」詐騙等語,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106年透過 張碩文 認識「小邱」,已認識「小邱」4、5年左右,但認識期間,「小邱」都沒有講過他的姓名等語(本院卷1-7第95頁);證人張碩文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有介紹「小邱」給被告認識,但我也不知道「小邱」本名,我記得被告曾打電話問我「小邱」信用如何,因為我對「小邱」不熟,只有跟被告說要小心等語(本院卷1-5第107頁、第110頁),足見被告與「小邱」並非熟識亦無相當信任關係,其卻反常確信「小邱」委請其幫忙要將澳門賭博的錢匯回臺灣之說詞,而配合僱請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提款,顯與常情不符,當無足採。

 ②至於辯護人辯稱:被告僅有召開說明會、加入群組及發放報酬,僅有洗錢,未有詐欺行為等語,然被告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事先謀議,並負擔一部分犯罪行為,已該當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又未見被告於本案中有何盡力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之情,縱被告未全程參與、分擔,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辯護人上開所辯,無從解免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之認定。

(3)檢察官雖認被告就前揭犯行另涉犯操縱犯罪組織犯行,並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部分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犯行等語。

 ①按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若該帳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者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至於「參與」,則指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而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上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各係指犯罪組織創立、管理階層所為之犯行,雖不排斥其實行行為隨犯罪歷程之發展而有重合,然其中除「發起」係從無到有外,其他管理階層之犯行則以已有犯罪組織存在為前提。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經查,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金額至共同被告楊宥晟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內,已達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管領支配之範圍,即屬詐欺取財行為既遂,嗣因該帳戶經通報警示,導致共同被告黃冠綺、楊宥晟提領剩餘遭詐款項未果,依上揭說明,自屬洗錢行為未遂,而被告既然與共同被告黃冠綺、楊宥晟就上開犯行成立共同正犯,自應同負洗錢未遂之責。

 ④另依照本案現存事證,被告雖有透過共同被告黃冠綺、謝靖凰、許宏銘招募共同被告楊宥晟、郭家佑、羅震東、林建昌、黃琬晴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並以召開說明會、在群組中發訊息指示、事後發放報酬等方式參與本案,然依證人許宏銘於偵訊時證稱:到哪裡提款都是由群組內暱稱「05」的人負責,「05」會說誰要負責作何事,被告則在群組內很少有指示等語(偵卷1-4第357至359頁),則被告前揭所為對於本案詐騙集團之存在或運作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顯非無疑,卷內復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上情,是本案尚難認被告所為,已成立操縱犯罪組織罪。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取財物雖已達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2)另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除附表二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外,其餘加重詐欺犯行,則因獲取金額未逾500萬元,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詳後述),且不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參與本案犯行,其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10、11、12、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

 4.另被告於本案所為對於本案詐騙集團之存在或運作尚難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自無從認其所為構成操縱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犯罪組織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本院於審理程序時已對被告告知上開罪名變更(本院卷1-7第24頁),已充分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5.至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9、13至16所示洗錢犯行僅成立一般洗錢罪未遂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就附表一至五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被告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共同被告黃冠綺等人間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僅坦承部分洗錢犯行,然仍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且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身體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7第9至15頁、第98至99頁、第102至10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本案全卷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已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不生剝奪犯罪所得之問題,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洗錢之財物均由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以,本院不依此項規定對被告就本案洗錢財物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0、11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1-7卷第66至67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八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均非被告所有或持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何瑄

於110年12月10日透過FACEBOOK社團與 何瑄宜 聯繫,佯稱黃金買賣與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瑄宜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4時48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2分

(1)3萬元

(2)1萬8,000元

(1)被告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2

黃于庭

詐騙集團於交友軟體探探與黃于庭聯繫,慫恿黃于庭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pchome(網址:www.mshoopingpchome.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黃于庭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3時43分

(2)110年12月24日13時44分

(1)10萬元

(2)1萬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3

鐘千雅

詐騙集團於YOUYUBE與鐘千雅認識,慫恿鐘千雅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博弈,誆稱保證獲利,鐘千雅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40分

3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4

何宇萱

何宇萱於Facebook廣告得知投資訊息,詐騙集團慫恿何宇萱至投資網站PROEX網址:https://px66.porex66.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何宇萱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13時18分

2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5

黃怜熒

黃怜熒於OMI交友軟體交友,詐騙集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誘使黃怜熒信以為真以超商代碼繳費一次、ATM匯款一次及網路匯款四次。

(1)110年12月24日13時42分

(2)110年12月24日13時43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6

王建耀

王建耀於臉書通訊軟體發現投資訊息,後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ID:of6888好友,遂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7日14時47分

(2)110年12月27日16時02分

(1)3萬元

(2)7萬5,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7

張方瑜

張方瑜稱於上述時地,接獲詐騙集團訊息,以投資比特幣作為副業為由,誘使張方瑜受騙,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7日15時28分

(2)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8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歹徒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7日14時22分

3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9

曾雅婷

曾雅婷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加入Line名稱EGMAX客服中心,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EGMAX,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雅婷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3時52分

1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10

曾敏慧

曾敏慧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LBC網站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敏慧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惟事後無法取得聯繫,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3時14分

1萬4,000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3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分

14時48分

110年12月27日

14時49分

5萬元

2萬1,528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14

洪琳雅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洪琳雅,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洪琳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3時12分

3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15

張雅淳

於110年12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OMI,向張雅淳自稱其係「 林峻丞 」,佯稱:在DAXOR平台投資外幣獲利頗豐云云,誘使張雅淳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55分

10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16

盧珀華

110年10月中旬某日,在YOUTUBE廣告,以LINE連繫後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盧珀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20分

1萬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被告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被告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被告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被告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 魏念 、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韋萱

林韋萱 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 夏月婉 ,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 林筱筱 ,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 唐易鴻 (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 羅奕翎 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Chen 宇凡 、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 陳柏豪 ,對方慫恿至網站: 潤恆 、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 薇馨 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 關詩婷 」、「 李安 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

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

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年1月7日

12時17分

5萬元

被告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1日10時49分

(2)110年12月21日12時16分

(1)2萬元

(2)2萬元

(1)被告黃琬晴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許宏銘

黃琬晴

2

曾俊傑

曾俊傑加入line通訊軟體認識暱稱「 芯瑜 」之女子,遂依指示至網站「鴻宸」註冊並綁定金融卡,後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1日12時11分

10萬元

同上

許宏銘

黃琬晴

3

張瑞娟

張瑞娟稱於接到手機簡訊,稱可以投資賺錢,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1日13時09分

10萬元

同上

許宏銘

黃琬晴

附表六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 ○○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4-2

110年12月24日15時37分39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4-3

110年12月24日15時38分3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6萬元

5-1

黃琬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1日14時41分12秒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高亦潔)

200萬元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如事實欄一(五)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壹年陸月。

6

如事實欄一(六)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壹年肆月。

7

如事實欄一(七)所示

侯凱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壹年肆月。

附表八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九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 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 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 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 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 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 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 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 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 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 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 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 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 顏子恩 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 陳宣佑 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 賴淑芳 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 佐賴淑芳 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 賴淑芬 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 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 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 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 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 吳泓儒 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 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 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 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 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 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 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 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 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 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7(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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