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保單條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 鄭榮棟 訴訟代理人 徐錦秀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保單條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保單條款,而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等情,有被告所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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