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陳菁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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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崇德分行
113年11月5日
20,447元
AK057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