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陳菁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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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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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吳姿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崇德分行

113年11月5日

20,447元

AK057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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