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