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王淑貞 即 黃丁煌 之繼承人原告 黃浩軒 即黃丁煌之繼承人原告 黃威智 即黃丁煌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淑貞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