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8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李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鋹金屬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