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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