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甲○桂
      甲○
      己○○
      壬○○
      巳○○
      辰○○
      午○○
      乙○○
      丙○○
      庚○○
      卯○○
      寅○○
      子○○
      丑○○
      癸○○
      楊甲○英
上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
被   告 丁○○
      辛○○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8,919元,原應適用通常
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具狀抗辯本件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
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至原簡易事件應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事件繼續審理,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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