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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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23,806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226元。(三)違約金:新臺幣3,177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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