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 陳韋呈 債務人 洪芳怡
一、債務人陳韋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韋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芳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