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奇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文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16、55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