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5481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告 李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陸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二、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7,251元乙節,其中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3年2月出廠,則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7年10月29日止,實際使用年數以4年8月計,依上開定率遞減法計算零件之折舊,其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3,4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並加計工資7,030元、烤漆費用1萬1,376元,故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應為2萬1,854元(計算式:3,448元+7,030元+1萬1,376元=2萬1,854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1,8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

  10月10日(見本院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2萬8,845×0.369=1萬0,6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2萬8,845-1萬0,644=1萬8,201

第2年折舊值1萬8,201×0.369=6,7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萬8,201-6,716=1萬1,485

第3年折舊值1萬1,485×0.369=4,23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萬1,485-4,238=7,247

第4年折舊值7,247×0.369=2,674

第4年折舊後價值7,247-2,674=4,573

第5年折舊值4,573×0.369×(8/12)=1,125

第5年折舊後價值4,573-1,125=3,44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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