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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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46號聲請人 遲月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翠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台端之聲請(相對人廖翠華、 陳大瑋 即 陳志雄 )分別由本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若聲請費1,000元業於士林地方法院繳納,提出已繳納之收據影本或其他繳納證明之影本。)。
(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301286)。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