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雄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俊雄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2之罪,前已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6月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類型、時間、態樣,法律規範目的、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