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259號聲請人 丁維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莉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請求之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或該日之後起算,不得在到期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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