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07號原告 任隃謹 住○○市○○區○○街00號訴訟代理人 任起典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同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展延至同年11月4日上午11時宣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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