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3號原告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告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5,548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