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謝沛羽 即謝 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沛羽即 謝慧玉 於民國95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約定自95年1月27日起至102年
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1月8日止累計798,145元未給付,其中314,527元為本金;425,503元為利息;58,1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沛羽即謝慧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月8日止累計464,395元未給付,其中130,684元為消費款;330,111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65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14,527元│謝沛羽即謝│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慧玉│1月9日起│││├──┼─────┼─────┼──────┼──────┼───────┤│002│130,684元│謝沛羽即謝│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慧玉│1月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