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熊名武 上列原告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34,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