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481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明枝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6年4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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