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告 潘自然

被告 劉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一行關於「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反訴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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