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告 潘自然
被告 劉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一行關於「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反訴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