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洪葳鑗 原告與被告 洪崇源 即 洪崇珍 、 洪林仙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
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