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富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11年度緩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富雄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而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17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111年7月1日確定,並於112年6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11年2月18日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嘉義縣衛生局醫事業務檢查現場紀錄表、嘉義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可稽,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一次性針灸針(規格0.27mmX50mm)3盒①嘉義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3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頁)2一次性針灸針(規格0.27mmX75mm)3盒①嘉義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3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