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俊嘉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101年8月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5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26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楊憶欣